2011 年11 月30 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登出了最新一批《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再生铅)企业名单》。
名单显示,全国32 个省市中,有14 个省市公布了最新整治情况。
据统计,14 个省市共有登记注册的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再生铅)企业779 家。其中,截止11
月末,在生产企业共有107 家,约占公布总数的13.74%;关闭取缔348 家,约占公布总数的44.67%;已停
产140 家,约占公布总数的17.97%、停产整治160 家,约占公布总数的20.54%;在建23 家,约占公布总
数的2.95%;另有贵州省1 家在建企业被要求停建。
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再生铅)企业名单
国家工信部及环境保护部发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2 年3 月1 日,工信部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下称《准
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起草,旨在促进我国铅
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
根据《准入条件》,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
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位于
工业园区外的现有项目逐步搬迁入园。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
产项目。
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企业( 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 万千伏安时( 按单班8 小
时计算,下同)。现有企业同一厂区年产能则不应低于20 万千伏安时; 现有商品极板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产
能不应低于100 万千伏安时。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建设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准入条件》还规定,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现有生产线应予以淘汰。禁止新建、改扩建商品
极板生产项目、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干式荷电铅蓄电池生产项目以及镉含量高于0.002%(电
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 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 或
砷含量高于0.1% 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线应于2013 年12 月31 日前停止生产。
另外,《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满足
多达13 项要求。